【另一面】目睹妻子被强暴“无限防卫权”很无奈

www.zjvnet.com/news/ 2018-08-30 10:27 来源: [db:来源] 我要评论
虽然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有“无限防卫权”条款的称谓,其实这种权利在实践中限制多多。

目睹妻子被强暴,“无限防卫权”很无奈

60秒读懂专题:虽然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有“无限防卫权”条款的称谓,其实这种权利在实践中限制多多:办案人员除非防卫人自遭重伤、重残否则基本不认;歹徒侵入私宅不算特定暴力犯罪开始,暴行一中断就算“犯罪行为终止”,在此期间杀伤歹徒不能算是“无过当防卫”;撞破暴力械劫、强奸或可实施“无过当防卫”,撞破迷奸、麻醉抢劫就不行。

导语:近日“温州男子目睹妻子遭强暴,砍死施暴者被判无期”的消息引起公众哗然。但这种判决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而且是有法条支撑的。

按学者记录和新闻报道,中国司法机关从1999年至今,在办案时极少认可“无限防卫权”,除非防卫人自遭重伤、重残

中国《刑法》1997年修订后,新增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3款因此得到“无限防卫权”、“特殊防卫权”、“无过当防卫权”条款等几种称谓。但在司法实践中,极少认定防卫人杀伤侵害者的行为是符合“无限防卫权”、完全无罪责的。1999年学者屈学武就观察到,“实践中,防卫人往往以致命暴力并致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因此自带命案。伤亡者家属则难免终日驻足司法机关,呼天抢地、争闹不已。基于命案难缠,无异令司法机关难办案、办难案、办案难……一些承办人员无所适从之际,干脆认定除非防卫人自遭重伤、重残,否则一概排除(不法侵害人)‘行凶’与(防卫人)‘无过当防卫权’的干系”。

以中国司法界对“无限防卫权”条款的诠释,如果杀人犯杀害受害者、强奸犯欲望得到满足的当时,被在场的他人击毙击伤,此一他人连“防卫过当”都不算,只能按“相应的故意犯罪”处理

“无限防卫权”在中国实际上受“防卫时机”的时间要件严格限制。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特殊防卫。这里的“正在进行”,按照几乎所有的中国司法界人士诠释,是指暴力行为“已经着手开始”但“尚未结束或中止”。对于“侵害者自动中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已经既遂”等情况下,不能再实施防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的防卫行为连防卫过当也不构成,如造成重大损害,则构成什么罪依什么罪处罚。如果特定暴力犯罪已经实施,被损害人的损害已经无法挽回,则不能行使无限防卫权。换言之,刑法第20条第3款中提及的诸种犯罪,除语焉不详的“行凶”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如果杀人犯杀害受害者、强奸犯欲望得到满足的当时,被在场的他人击毙击伤,此一他人连“防卫过当”都摊不上,只能按“相应的故意犯罪”处理。

不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为避免这种荒唐事,刑法中都会附加“虽无现在危险,防卫人在暴行惊恐下当场杀伤歹徒不罚”的条款

而国外法律为了规避这种挑战普世道德的条款,都会附加“虽无现在危险,防卫人在暴行惊恐下当场杀伤歹徒,不罚”的条款。例如大陆法系的代表各国家中,原联邦德国刑法典第33条规定:防卫人由于惶惑、害怕、惊吓而防卫过当的,不负刑事责任。日本《盗犯等防止和处分法》第1条第2款规定:在第1款规定的盗犯场合,“虽然不是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贞操有现在危险,但是,由于行为人恐怖、惊愕、兴奋或狼狈至于当场杀伤犯人时,不处罚”。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14条第3项:(防卫行为超越其程度时),其行为系因恐怖、惊愕、兴奋或惊惶失措所致,而不能非难行为人时,不处罚。瑞士刑法第33条第2项:“因过于激愤或惊惶失措”者,不处罚。韩国刑法第21条第3项:“如其行为系在夜间或其它不安状况下,由于恐怖、惊愕、兴奋、或慌张而引起者”亦不处罚。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秉承普通法原则,在“以理性第三人所应有的认识为依据的合理(reasonable)标准”的基础上,出于“行为人自身主观确信的真诚(honest)”的类似行为也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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