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日《关于赵香斌与黄淑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情况通报》显示,被告黄淑芬赔偿原告赵香斌交通事故各项损失935935.37元,剔除已赔付76000元,应赔偿859935.37元。因黄淑芬未按【2017】冀0208民初943号判决履行义务,赵勇遂于2017年9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鉴于黄淑芬未按要求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经进一步调查,黄淑芬与其女刘明月共同生活,法院依法对刘明月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登记在刘明月名下的房产一处,以刘明月名义于2014年7月、8月交纳该房定金和首付购房款17.8万余元,2015年12月3日,黄淑芬母女共同办理了该房的贷款手续,该房首付款和还贷款中均有黄淑芬的出资,遂依法查封。
22日的庭审,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没有当庭宣判,记者将继续关注此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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