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又提出:“我就占了8万元,不是10万元,那2万元分给别人了,他的不应该算在我的头上。”
办案检察官认为,在整件事情中,陈某起主导作用,是其利用了村主任的职务便利才取得该10万元,且为其直接收取,事后给他人的2万元属于犯罪既遂后对赃款的处理,并不影响定罪量刑。
庭审过程中,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还剖析了陈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首先,陈某法治观念极其淡薄,虽因故意犯罪被多次判处有期徒刑,但仍不知悔改,屡错屡犯,眼里无政策,心中无法律;其次,陈某长期把持基层政权,一手遮天,作风霸道,认为自己掌权后成了“土皇帝”;三是基层财务混乱,收款不入账,支出个人说了算,为其提供了可乘之机。
公诉人强调,作为一名村干部,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自律意识,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同时,更要改进工作作风,不搞“一言堂”,重大事项必须经过会议商定通过。
最后,公诉人提出,鉴于陈某所侵占的公款已退清,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纳入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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