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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处病情加重
不得已进行了截肢手术
司法鉴定榆树市人民医院
100%过错
一审被判赔百万元
据张志勇介绍,手术后,他右脚的伤口处一直不见好转,为此,他曾先后3次到榆树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之后,他又两次前往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月20日,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诊断为:“右足内侧楔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急性化脓骨髓炎。”2015年6月2日,张志勇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治疗。同年6月5日,该院为他进行了右小腿中段截肢术。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手术记录。
据记者调查,2016年8月8日,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张志勇在住院期间,榆树市人民医院3份病历记录混乱,对现病史、受伤时间叙述前后矛盾,诊断及治疗不当引发骨髓炎(截肢),应承担全部责任。榆树市人民医院对张志勇诊断、治疗不当与引发骨髓炎(截肢)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过错的参与度为100%。被鉴定人张志勇右下肢小腿中段截肢造成6级伤残。
司法鉴定意见书。
张志勇拿到司法鉴定书后,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榆树市人民医院起诉至榆树市人民法院。庭审中,榆树市人民医院辩称,在对张志勇诊疗过程中有一定过错,但不是完全过错。
2016年11月7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下达了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侵犯。张志勇在榆树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该院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对张志勇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榆树市人民医院对鉴定书没有意见,抗辩没有完全过错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判决榆树市人民医院赔偿张志勇各项损失合计1030905.60元。
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榆树市人民医院没有提起上诉。据张志勇说,医院履行了人民法院的判决。
民事判决书(部分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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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医院存在欺诈行为
患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向医院再次提起诉讼
主张惩罚性赔偿2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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