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曹远泽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彭某多次利用ETC收费杆落下比较缓慢的空当,尾随前车快速闯行,在他人未发现的情况下,采取秘密的方式将本应属于收费方的财产性利益占为己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数额较大,符合《刑法》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嫌疑人彭某的行为为何不构成诈骗罪?曹远泽解释,因为构成诈骗罪必须要有诈骗行为,这种行为要能够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且被害人基于其错误认识主动处分财物,最终财物遭受损失。而ETC是收费机器,并非自然人,在法律上,机器不可能产生错误认识,不是诈骗罪的被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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