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下午,江西省高院就李锦莲案国家赔偿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微信公众号截图。
王芬表示,2018年8月6日,江西高院就该赔偿申请,听取了李锦莲的意见,李锦莲女儿李春兰、委托代理人易延友、刘长参与听取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江西高院先后三次与李锦莲进行了充分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
王芬解释道,李锦莲自199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至2018年6月1日被无罪释放,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为7109天。此外,公安机关在遂川县横岭乡人民政府、遂川县公安局盆珠派出所及刑事警察大队对李锦莲执行监视居住38天,该期间亦应视为限制了李锦莲的人身自由。因此,李锦莲被限制人身自由天数总计7147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为284.74元。据此,法院应依法支付李锦莲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2035036.78元(7147天×284.74元∕天=2035036.78元)。李锦莲提出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902694.6元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法院认为,李锦莲因相关刑事案件名誉受到损害,日常生活、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严重负面影响,属于遭受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其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依法并综合考虑李锦莲受到的影响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决定支付李锦莲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0元。李锦莲提出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万元的金额,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李锦莲提出的损害生命健康权赔偿金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范围;申诉费用的赔偿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法院均不予支持。
律师:对其他冤案无法起到指引作用
李锦莲的代理律师刘长表示,李锦莲获得的国家赔偿是293万余元,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203多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是9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精神赔偿不到人身自由赔偿金的45%。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但这只是总体原则,司法实践中,很多冤案平反当事人,都获得了更高比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他指出,比如念斌案的精神抚慰金达到了人身自由赔偿金的80%左右,乐平案也达到了65%左右的比例。
“我们认为,李锦莲在这个案件中受到的精神损害更严重。”刘长说,这个案件不仅前后经历了20年,还在2011年再审后再次对李锦莲进行有罪判决,造成了二次伤害。
刘长认为,国家赔偿金除了有抚慰作用外,还应起到对其他错案的指引作用。李锦莲案整体赔偿金偏低,“过低的赔偿金额无法实现这个目的。”
对话
“一直在等赔偿金修老家的房子”
李锦莲的女儿表示,在恢复自由的100多天里,父亲经常抱着母亲的照片,坐在屋里一个人哭,觉得自己像一个孤寡老人。今日(18日)下午,在得知国家赔偿决定后,李锦莲告诉重案组37号记者,他对这个赔偿金额表示并不满意,尤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他觉得金额太低,将对上述赔偿决定进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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