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秘书偷拍董事长文件窃听内幕 炒股赚10万被判3年(2)

www.zjvnet.com/news/ 2018-09-22 20:46 来源: [db:来源] 我要评论

侯永丽是沙河市一家珠宝行的老板,2010年认识兰娇,2014年开始想要炒股,知道兰娇一直在炒股,就提出了让兰娇帮助其买卖股票。兰娇掌控着侯永丽的证券账号和密码,帮其炒股大概有一个月的时间,大概挣了4万元,约2014年10月底,侯永丽停止让兰娇帮她炒股。

2014年11月份,侯永丽除了用自己的账户,还分别带领其父母、其外甥彭某、彭某的同学、其两个侄子、其店里的两个员工、其一个朋友开户,这些账户都由侯永丽掌控,其总共入资大概1500万元,都买了龙星化工的股票。2014年7月28日-11月20日期间,侯永丽控制的账户买入龙星化工股票金额1558.419608万元;盈利177.881878万元。

根据侯永丽证词,在2014年7、8月份的时候她在网上看到龙星化工要重组的消息。她问了兰娇是否要重组,兰娇说不知道,侯永丽还问兰娇公司领导刘某在忙什么,兰娇说领导很忙,经常出差。侯永丽由此觉得重组的消息应该是真的。后来她去龙星化工公司找兰娇,问兰娇公司的效益怎么样,兰娇说还行,她就觉得“利好消息应该是准的”。

兰娇称,她得知公司要进行重组以及停牌的事情以后,没有告诉过侯永丽或者其他人。侯永丽也表示兰娇没有跟其讲过龙星化工的事情。另外,侯永丽也认识龙星化工的董事长刘某,但侯在大规模购买龙星化工股票之前,没有问过刘某公司事情。

起诉书中,仅有证人刘某证称兰娇对其说过,侯永丽购买龙星化工股票的信息是兰娇告知侯永丽的。石家庄中院认为,一方面,刘某的证言属于孤证;另一方面,刘某在被证监会调查时曾说其本人向侯永丽透露过龙星化工公司重组的事很顺利,后其又向证监会否认该情节,侦查机关也未能将该证言予以转化,故刘某证称兰娇向侯永丽透露内幕消息的证言证明力存疑。

判定侯永丽是否有罪的关键在于她获知内幕信息的来源。对此,法院的审查依据是东方财富网股吧。在东方财富网龙星化工股吧网页,有关“重组、收购”信息,在2014年8月底至11月20日停牌公告期间,曾多次在该股吧有显示和讨论。如:2014年8月29日“重组股有先兆停牌前暴涨如长城电脑、万好万家”,2014年9月2日“最佳整合:重组+拉升=发财”,2014年11月12日“今天听龙某公司的朋友说要收购”。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侯永丽从网络得知龙星化工可能发生“重组、收购”信息的辩解。

对于起诉书指控侯永丽在龙星化工股票停牌前,利用亲属朋友突击开立证券账户,大量买入龙某化工股票的事实,相关证据证明该事实属实,侯永丽辩解称系为了躲避三角债务。法院认为,侯永丽的该交易行为确属反常,但综合全案证据,侯永丽从何处得到的“内幕信息”不明,认定其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并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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