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正式公布 你家狗狗是否符合?

www.zjvnet.com/news/ 2018-08-14 14:28 来源: [db:来源] 我要评论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光金华市区的实际养犬数量就超过5万只,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犬粪污染环境等问题已成为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为切实回应群众关切,加强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2018年1月,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将《规定》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组织开展了《规定》立法工作,先后赴各县(市、区)实地调研,委托进行专家论证,向管理部门、基层组织、养犬人和不养犬人等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经多次审议修改,于6月29日表决通过了《规定》。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全文30条,规定了有关职能部门在养犬管理中应当履行登记,免疫,流浪犬只收容处置等管理职责,同时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和其他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

法规将在今年12月31日正式实施。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

(2018年6月29日金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养犬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用、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除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外流浪犬的捕捉和狂犬的捕杀。

第五条公安机关或者依法接受其职权划转的行政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电子信息平台,负责养犬的登记、违规养犬行为的查处和除中心镇建成区外重点管理区流浪犬的捕捉以及狂犬的捕杀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工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防疫,犬只免疫、诊疗的监督管理,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和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等的供应、接种以及犬伤人员和狂犬病人的诊治、监测工作。

财政、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养犬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村(居)民公约、业主公约等养犬管理规约,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阻止和举报违法养犬行为。养犬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受理举报电话、邮箱等受理途径,接到举报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养犬免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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