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规范民间借贷刑民界限:"套路贷"应刑事打击

www.zjvnet.com/news/ 2018-08-12 22:35 来源: [db:来源] 我要评论

(原标题:最高法规范民间借贷刑民界限:“套路贷”诈骗行为应刑事打击)

“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有望统一司法裁判思路。

8月11日,最高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应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严守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

值得关注的是,这一通知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通过“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行为提出了审理思路:应予以刑事打击。

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观察,司法实务中,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容易混淆。有业界人士分析指出,在涉贷案件中,一些非法放贷行为人会通过欺骗、胁迫等方式,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最终凭借法院的生效判决将非法债权合法化,“上述通知针对这一行为的定性有所改变,不仅是变相收取高息的借贷行为,而是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

理清“套路贷”民刑交叉界限,防范非法行为合法化

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此,上述通知要求,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上述通知明确,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经常容易混淆。最高法法官肖峰在微信公号“法语峰言”中撰文指出,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犯罪等经常容易混同。

除此之外,近年来在个别地方“套路贷”盛行。肖峰认为,所谓“套路贷”本质上是出借人以民间借贷为名,实质利用各种欺诈、胁迫等手段诈骗借款人名下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一旦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如果最终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肖峰建议,当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据全国人大代表、北京房山区法院法官厉莉观察,在涉贷案件中,一些非法放贷行为人会通过欺骗、胁迫等方式,非法侵占他人财产,让被害人(当事人)出示虚高债务的证据,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将非法债权合法化。

上述通知正视了基层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厉莉表示,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及“套路贷”犯罪行为时,嫌疑人往往以法院生效判决来说事,上述通知理清了此间的民刑交叉关系,更有利于打击此类非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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