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凌晨家中猝死 家属状告平台称派单过多

www.zjvnet.com/news/ 2018-09-08 19:54 来源: [db:来源] 我要评论

(原标题:网约车司机猝死,家属告平台 家属质疑平台派单过多;法院宣判:三公司未尽提醒义务,被判各补偿一万元)

2016年12月18日凌晨,27岁的刘某突发疾病,在长沙市岳麓区自己的出租房内死亡。

不久后,刘某的家属将北京东方车云公司、北京小桔公司、滴滴出行公司诉至岳麓区法院,原来刘某曾是一名网约车司机,家属质疑刘某猝死的原因是平台派单过多。

日前,岳麓区法院一审宣判,尽管刘某的死因与其网约车接单量之间因果关系的理据不足,但面对长时间工作的网约车司机,网约车平台在获取派单提成的同时,对其进行必要的提醒亦属于合理的范围。故判决三被告分别承担1万元经济补偿。

网约车司机凌晨家中猝死

刘某分别注册了“滴滴优步司机”、“滴滴出行”、“易到车主端”手机网约车软件,成为上述平台的网约车司机。

2016年12月17日7点04分,他早早外出开始网约车接单,直到晚上8点06分,刘某完成了最后一单订单,回到黄鹤小区的出租屋内休息。

次日凌晨3点58分,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岳麓派出所接110派警称黄鹤小区有人死亡。民警出警后发现,刘某因突发疾病,经120急救医生现场抢救无效后宣告死亡。此时,他的儿子刚出生9个月。

经法医进行尸表现场勘查,派出所民警对周围走访和征求刘某家属对死亡原因的意见,最终确定刘某系突发疾病而亡。

岳麓区法院查明,2016年8月17日至2016年12月17日,刘某在“滴滴优步司机”平台接“快车”218单;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7日,刘某在“滴滴出行”平台接“顺风车”42单;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17日,刘某在“易到车主端”接229单。

“网约车平台派单过多,刘某工作时间连续超过13小时、过度劳累。”刘某的家属认为,网约车平台运营方作为网约车平台的服务提供者,向刘某收取网约车车费提成的同时,未尽到合理提醒和采取技术措施限制司机最长接单数量和工作时间的基本义务,侵害了刘某的生命健康权益,要求对方连带赔偿20余万元。

各平台运营商否认与司机死亡有关系

岳麓区法院审理查明,北京东方车云公司为“易到车主端”手机网约车软件平台的运营者。滴滴出行公司系“滴滴优步司机”手机客户端中“专车”与“快车”的运营者;北京小桔公司系“滴滴出行”中“顺风车”的运营者。滴滴出行公司系北京小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滴滴出行公司为独立法人。

“网约车司机的接单数量和工作时间的提醒和限制不属于公司的基本义务。”北京东方车云公司辩称。

该公司列出,2016年12月l7日,刘某在北京东方车云公司的接单仅为5单,时间跨度大,分别为9:02,10:38,12:39,16:14,20:06。“每单运送距离也不长,就上述几个时间点看来,不存在需要对刘某进行提醒和限制。”

该公司表示,“原告方提供的《死亡证明》仅能证明刘某系突发疾病死亡,至于是何种疾病、又是什么原因导致疾病发生等关键事实均无相应证据,更无证据证明疾病的发生与从事网约车业务之间是否存在关系。结合12月17日刘某接单的情况,尚不能证明该驾驶强度会对人身体健康造成明显的影响。”

滴滴出行公司认为,刘某对于滴滴出行公司的平台派单,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平台仅仅是把刘某与客户之间的信息进行匹配,刘某在使用网约车载客过程中,工作时间与工作强度是自己决定的。”

“本案中,刘某的死亡原因是由于自身疾病,且其死亡时间离最后一单业务相隔8小时,所以刘某的死亡与平台公司无因果关系,平台公司无任何过错,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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