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骗至传销窝点遭控制 反抗中捅死1人被判无罪

www.zjvnet.com/news/ 2018-09-09 13:40 来源: [db:来源] 我要评论

(原标题:云南“勒死传销监工案”类案:小伙涉嫌捅死一人被判无罪)

近日,云南“勒死传销监工案”引起了民众的关注,小伙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还待法院最后认定。在此前的河南,同样发生过一起小伙被骗入传销组织时,因为反抗而涉嫌捅死一人的案例,在这起案例中法院认定小伙不构成犯罪,不过理由是证据不足,存疑无罪。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提起抗诉,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以下为鲁少卿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冀10刑初69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男,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礼县。系本案被害人李某4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女,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本案被害人李某4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本案被害人李某4之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3,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本案被害人李某4之姐。

诉讼代理人罗晓园,河北艺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鲁少卿,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方城县。2016年3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武军,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3月7日,被告人鲁少卿被赵某以找工作为由骗到河北省廊坊市。当晚20时30分许,在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李庄村,因鲁少卿不肯进入赵某等人在该村的住处,被害人李某4与贾某等人乘鲁少卿不备,以借打火机为名,突然对鲁少卿实施摁胳膊、摁腿、捂嘴等行为,欲将其强行抬进院内。鲁少卿在反抗过程中掏出衣袋内的水果刀扎伤李某4后逃跑,李某4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4系生前被他人以锐器刺破心脏致急性大失血死亡。2016年3月9日,被告人鲁少卿主动到河南省方城县小史店派出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及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供述等证据,讯问了被告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少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少卿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系防卫过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鲁少卿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

判令被告人鲁少卿赔偿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因被害人身份未确定所产生的存尸费共计人民币35.586725万元。

被告人鲁少卿辩称:

对持刀扎伤被害人不知情,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指控鲁少卿持刀扎伤被害人李某4的证据不充分,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鲁少卿无罪。

法院查明:

被害人李某4及赵某等人在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李庄村进行非法传销活动。2016年3月7日17时许,赵某以找工作为名将被告人鲁少卿骗至廊坊市,后在赵某等人陪同下鲁少卿购买了折叠水果刀和水果等物。当日20时30分许,赵某等人带鲁少卿至李庄村传销窝点附近胡同,鲁少卿感觉被骗,不再前行。赵某遂进入传销窝点告知,李某4等人预谋控制鲁少卿后强行带入。此后,李某4等人到胡同内,以借打火机为名接近鲁少卿,乘鲁少卿不备,实施抓胳膊、捂嘴等行为对鲁少卿进行控制,鲁少卿挣脱中掏出并打开水果刀。后鲁少卿被摁倒在地,李某4被水果刀刺中胸部,鲁少卿乘机逃离。李某4因被刺破心脏造成急性大失血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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