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湖鱼蟹死亡污染之争:苏皖对污水来源各执一词(4)

www.zjvnet.com/news/ 2018-09-11 18:50 来源: [db:来源] 我要评论

不过,江苏省宿迁市环保局副调研员翁万里对此并不认可。他认为,2012年的《环境保护合作协议》是有效的,“协议里面说得很详细了,上游泄洪要通知下游。各个具体部门之前,如果再签订细化的协议更好,但没有的话,也应该遵照(上述协议)落实。”

对于上述淮海经济区核心区《环境保护合作协议》,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也认为,在宿州、宿迁两地市政府共同签署这份协议的情况下,那份协议就是有效的。“如果宿州没有履行,下游的宿迁可以起诉。”

不过,王灿发也告诉重案组37号,现实经常面临困境,如果在宿州起诉,可能会有地方保护,宿迁难以胜诉;如果在宿迁起诉,可能胜诉,但是异地执行很难,可能也执行不了。

赔偿之争

目前,由于洪泽湖污水具体来源还未确定,责任无法划分,洪泽湖渔民的损失尚无法获得赔偿。

“现在我们正在跟安徽商量赔偿,但是还没定下来。”唐征告诉重案组37号,为了安抚渔民情绪,目前江苏省政府也正在研究方案,可能先由省财政进行垫付。

唐征还告诉重案组37号,此次洪泽湖污染事件,对于江苏宿迁来说,直接上游是安徽宿州,“上游的水把洪泽湖污染了,我们可以找他们赔偿,至于安徽认为是更上游导致的污染,他们再去向上游索赔。”唐征表示,这种补偿方式称为断面补偿,“断面补偿目前在省内运用比较多,跨省比较困难。”

但安徽省的说法是,“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如果最终认定,此次污染是不可抗力的天灾造成的,我们也是可以不赔偿的。但具体需要赔偿,得待事故调查责任认定清楚后才能得出结论。”马昭军告诉重案组37号。

事实上,类似的跨界污染赔偿一直是个难题。据《安徽日报》2011年9月28日报道,2008年夏天,由于河南省永城市排放的水含氧量过低,造成沱河濉溪段、新汴河宿州段先后死鱼数百斤,两地渔民损失近千万元。经过当时的环保部、农业部、水利部以及皖豫两省多次沟通、协调,两地渔民在污染发生3年后才领到300万元的跨省补偿。

王灿发也表示,目前,跨行政区域污染的索赔存在较大难度。“(这次洪泽湖污染)现在还没有找到污染主体,就无法适用《侵权责任法》,因为找不到被告。”

王灿发告诉重案组37号,目前类似的污染补偿问题,国内法律法规也没有细化的规定,《环境保护法》也只是原则性地提出,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通常情况,两地政府协商不了,就得找上一级部门。比如这次两省之间的污染,协商不了就得找生态环保部、国务院。”

上下游建立水资源保护奖惩机制

对于江苏、安徽双方在污染事件上的分歧,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贾绍凤认为,现在是利益相关方自己在协商此事,双方可能会对数据的公布、解读有所选择,目前最关键的是两省要把跨省断面的水质监测原始数据公开,“只有数据公开,才能进一步查清事实。”

在贾绍凤看来,“这时候就需要更高级别的主管部门介入调查。如果哪方不愿意公开,也可以由环保组织申请信息公开,或联合受灾渔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不过,贾绍凤认为,要真正解决类似跨境污染问题,关键还在于同一流域的各省、各市之间需建立水资源保护奖惩机制。

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他表示,跨区域污染发生后,如果找不到明确的排污主体,追责起来很困难,关键还在于平时建立上下游联动机制。“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安徽、浙江保护新安江、千岛湖的经验。”

据媒体公开报道,2011年,在财政部、环保部的推进下,安徽、浙江在新安江流域开展了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中央财政每年拿出3亿元,安徽、浙江各拿1亿元,两省以水质“约法”:只要安徽出境水质达标,下游浙江每年补偿安徽1亿元,否则反之。据中新网报道,经过两轮试点,2012年至2017年,新安江上游流域总体水质为优,千岛湖湖体水质总体稳定保持为一类。

本文标签

发表评论

网友评论(发表)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发表评论

内  容: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验证码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浙江信息港 QQ:283271118

浙江信息港-浙江人的生活圈子 版权所有 网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 转载请声明出处

浙ICP备10020637号 浙江信息港 关于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