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不同于紧急避险
其鼓励防卫人同犯罪作斗争
华商报: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哪?
刘昌松:本案最大的争议是,“宝马男”的砍刀被“骑车男”抢到,“宝马男”跑向宝马车的过程中,“骑车男”还持刀追砍,最终导致“宝马男”死亡,是否属于对停止侵害后逃跑躲避的行为进行了报复性的事后防卫,即防卫的时机条件是否还具备。若属于事后防卫,则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也不具备了,更不用说构成特殊正当防卫。若构成报复性的事后防卫的话,那么就不具有正当性,就成为犯罪行为,罪名就是故意伤害罪。
基于“宝马男”一点口角即动用凶器,且随意即刻从车内拿出砍刀,不排除他在失掉砍刀后恼羞成怒,又回到车中拿取其他凶器或者驾车撞向“骑车男”的可能,这是一个合理判断而非胡乱猜测。
“骑车男”在“宝马男”跑向宝马车时,确实存在转身就跑等其他选择,但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旨意不同于紧急避险,不要求不得已而为之,而是鼓励防卫人在有其他选择时依然可选择同犯罪作斗争,从而扶正祛邪,弘扬正气。
即使真的查明车内并无其他凶器,但“骑车男”会不会回到车内去驾车撞人,由于死无对证,已经无法排除,根据“存疑时利益归被告人”的原则,即应作出防卫时机条件依然存在的判断。因此,报复性的事后防卫之故意伤害犯罪,也是可以排除的。现在警方认定的事实是,“宝马男”跑向宝马车的过程中,“骑车男”持刀追砍的两刀都没有砍着,致命伤是打斗中的第一刀,“骑车男”的防卫时机当然没有丧失,这样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存在一点问题。即便是“宝马男”在跑向宝马车的过程中也被砍着了,甚至此环节有致命伤,此时公安机关也能认定正当防卫,如果这样的话对未来的指导意义更大。
“骑车男”会面临民事索赔吗?
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担责
华商报:“骑车男”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毕竟杀死了“宝马男”,“骑车男”接下来会面临民事赔偿吗?
刘昌松:《侵权责任法》第30条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我认为本案中,即便“宝马男”的家人提出民事索赔,“骑车男”不会进行民事赔偿。 华商报记者 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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