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9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锦莲“毒糖杀人案”做出293万国家赔偿的决定。
1998年10月9日,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两名男童食用几粒“桂花奶糖”后意外死亡,李锦莲被认为有重大嫌疑。案发后第二天,李锦莲被警方带走。李锦莲在被审讯期间共做出11份有罪供述,但后来全部翻供,并称遭到刑讯逼供。
随后法院宣布审判结果:被告人李锦莲与肖某香有多年两性关系,1998年3月,肖某香提出与李锦莲断绝两性关系,李锦莲对此不满。1998年9月27日,李锦莲用火柴杆将鼠药调入四粒“桂花奶糖”,肖某香两个儿子将毒糖食用后中毒身亡。因此,法院一审判处李锦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李锦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2000年5月23日,江西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锦莲坚称无罪,不断申诉。2011年2月24日,最高法指令江西省高院再审该案。11月10日,江西高院裁定维持原判。
2017年7月9日,最高法第二次指令江西省高院再审。2018年5月18日,江西省高院第二次开庭再审此案,庭上检方认为,该案在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证明李锦莲存在故意投毒的行为,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建议法院改判李锦莲无罪。
2018年6月1日15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宣告李锦莲无罪。随后,李锦莲向江西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提出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健康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100余万元的国家赔偿。
面对法院最终决定的293万国家赔偿,李锦莲及其女儿李春兰均表示“不满意”,他们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太低了,下一步将和律师磋商后申请复议。“我父亲做了近二十年的牢,我们家破人亡,还不到300万的赔偿,在我们当地买房子,都只能买个小户型,好一点的跃层小楼怕是都买不下来。”李春兰说。
江西高院发文解释293万国家赔偿决定
李锦莲于今年7月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此后三次与江西高院协商赔偿数额,但均未达成一致。
其中李锦莲认为2011年最高法曾要求江西高院对自己的案子再审,但江西高院仍旧维持原判,从2011年到2018年这7年间应加倍赔偿。此外,女儿为该案奔波申诉20年的费用,也应该计算到国家赔偿中。
江西高院昨日发布决定:赔偿请求人李锦莲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于2018年7月18日向赔偿义务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听取李锦莲的意见并进行了协商,最终依法向赔偿请求人李锦莲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5036.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0元,合计2935036.78元,驳回了李锦莲的其他赔偿请求。
随后,江西高院又发布了“李锦莲申请国家赔偿案承办法官解答相关问题”的文章,对李锦莲国家赔偿案的细节进行了解释。承办法官王芬解释称,李锦莲自199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至2018年6月1日被无罪释放,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为7109天。此外,公安机关在遂川县横岭乡人民政府、遂川县公安局盆珠派出所及刑事警察大队对李锦莲执行监视居住38天,该期间亦应视为限制了李锦莲的人身自由。因此,李锦莲被限制人身自由天数总计7147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为284.74元。据此,法院应依法支付李锦莲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2035036.78元(7147天×284.74元∕天=2035036.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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