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邢鑫介绍,我国《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禁止电信经营者“向用户收取选号费”和“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由于规定了号码不能买卖,移动等运营商给不同号码设定最低消费、预存话费、合约期等限制要求,打起了“擦边球”,形成不同门槛让用户选择。
邢鑫认为,张先生如果与移动公司签订了套餐合同,明确了使用期限、保底消费金额等内容,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但张先生的号码资费有效期至2043年,在有效期内不能降低套餐标准,该资费标准对张先生的权利构成限制和负担。移动公司在入网时,应向张先生作出明确说明,在张先生作出确认的前提下提供资讯服务,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如果移动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履行了上述告知义务,则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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