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儿童交万元参演"一号角色" 仅3个镜头1句台词(2)

www.zjvnet.com/news/ 2018-09-25 20:38 来源: [db:来源] 我要评论

影业公司还认为,该公司与何翔签订的合同与一般的演员演出协议不同,合同约定的电影中所有角色饰演者均为儿童,无任何参演经验,且系自己出钱请人拍摄电影,与一般影视作品存在重大差异,因此不能按照常理理解合同中的“一号角色”;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形,无需赔偿原告的损失。

角色不同费用不同

天心区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在此次电影的拍摄过程中,影业公司将所有演员分配为A、B、C、D、E共5组进行拍摄,何翔分配到C组(共15人)参与拍摄。

法院还查明,为拍摄《神奇的熊孩子》儿童网络大电影,影业公司与参演的66名小演员签订了3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并根据角色不同,交纳的费用也不相同。其中,角色定位为“主演”出镜的演员,角色贯穿全剧,费用为29800元;角色定位为“一号角色”出镜的演员,跟组拍摄时间为三至五天,具体根据角色定位安排,费用为12800元;角色定位为“二号角色”出镜,可作为演员参与项目拍摄,费用为9800元。

小编发现,根据影业公司提供的演员名单,其至少与29名儿童签订了《演员签约协议》。

“一号角色”应理解为“主演”

天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本案中,《演员签约协议》约定原告为“一号角色”演员,原、被告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原告认为“一号角色”演员就是“主演”,被告则认为“一号角色”演员仅仅是一种概括性说明,不能理解为是“主演”。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一号角色”有相应标准或行业习惯,故“一号角色”演员系约定不明,应对其予以明确。对“一号角色”演员的理解,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常理来理解,日常生活经验中社会公众理解的“一号角色”演员显然是主要演员,故本案中的“一号角色”应依常理来理解为“主演”。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到拍摄现场才得知被告为其安排的演出角色并非“主演”,而是类似“配角”或群众演员的角色,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如原告不参与拍摄,被告理应返还全部合同价款并赔偿损失。但因为原告基于自身的考虑,在明知担任的角色并非“主演”的情况下仍然愿意以类似“配角”或群众演员的角色参与了拍摄电影,被告也承担了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拍摄期间的食住行费用,该电影亦按约在相应网站进行了播放,所以应视为原告接受了被告的部分履行,被告只需要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即可。

天心区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后,一审判决影业公司退还何翔费用6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同时驳回了原告何翔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 张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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