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烤店老板遭城管殴打 持刀反击致1死8伤获刑12年(2)

www.zjvnet.com/news/ 2018-09-25 20:47 来源: [db:来源] 我要评论

证人:周某某被打后开车撞城管

下车后从店里拿出一把刀

警情明细显示,事发当时,110接到了7名群众报警。

雁塔区城管局出具材料证明,当日参与清理取缔老周家大灶台店占道烧烤违法行为的人员共17人,其中5人为执法人员,12人为协管员。

证人屈某说,当时店老板上了执法车要将烤肉炉拿下来,一名城管上车阻拦,与老板撕扯在一起。紧接着上去四五名城管殴打该老板。该老板下车后,驾车撞城管,车速很快,几个城管被撞倒在地上。旁边跑过来几个城管,手里拿着钢管砸该老板的车玻璃。该老板比较激动,直接下车跑回店里,出来的时候拿着一把尖刀,见状他立即报警。

雁塔区城管局等驾坡中队中队长祁某说,当晚该中队对夜市进行整治活动。他们发现该烧烤店使用炭火炉是案发一个月之前,期间已经两次告知不允许使用炭火烧烤,并责令其整改。他们平时执法车上带着锁车轮的锁链,有勾横幅的不锈钢管,共三截,每截约1米长,可以拆卸。

法庭:周某某正当防卫条件不成立

城管人员存在严重过错

对该案的事实和证据及控辩双方的焦点问题,法庭综合评判认定:周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周某某供述其与城管人员发生冲突后,持刀朝一个城管人员身上扎了一刀;现场勘查提取了带血的刀具一把,刀刃及刀柄均检出被害人血样,周某某及被告人王某均指认该刀是周某某当晚所持刀具,且在周某某所穿长裤上检出被害人血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背部,致横隔及脾脏破裂大出血,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还有3位证人对周某某持刀伤人的描述基本一致,所述伤害部位也与尸检鉴定意见书一致,周某某亦承认其持刀伤人的事实。

周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现场监控视频及多位证人的证言、多名被告人的供述等大量证据证明,周某某下车后立即驾驶其越野车冲向在卡车车头位置聚集的人群,车速很快,行驶过程中撞伤3名城管队员及1名围观群众。周某某开车冲撞人群时现场已有众多围观群众,其明知驾车冲撞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多人受伤的结果,依然实施了上述行为,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围观群众受伤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开车撞人的行为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带来危险,并实际造成4人受伤的损害结果,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王某等其他4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现场监控视频证明,4被告人系在城管人员殴打周某某,持钢管砸毁老周家大灶台设施、殴打店员后才实施了持械撵离城管,打砸城管车辆等行为,城管人员的上述行为已超出了正常执行公务的范畴,故对四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不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4被告人在周某某的指使下均实施了打砸城管车辆的行为,均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本案双方对本案的发生均有责任,城管人员对本案矛盾激化的责任更大,具有严重过错。本案系周某某阻止城管部门收缴其烤肉炉引发,周某某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在其与城管人员张某某发生撕扯倒地后,作为执法的一方,本应采取正当合理的手段进行劝解,然城管方多人上前殴打周某某,对本案发生亦负有责任;之后周某某驾车冲撞城管和围观群众再次引发矛盾,城管多人在周某某逃回店内后,打砸其店外设施,并殴打店员,对激化矛盾负有重大责任。出于报复,周某某寻找到凶器冲出店外追赶城管人员,持刀划伤冯某某面部又持刀捅刺李某某背部致其死亡。

结合本案全部案情,双方对本案的发生均有责任,且属于互殴,本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但城管人员对本案的发生却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具有严重过错。对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周某某成立正当防卫之意见,不予采纳;所提城管人员存在严重过错之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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