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三次与李锦莲协商赔偿数额但未达成一致

www.zjvnet.com/news/ 2018-09-27 20:28 来源: [db:来源] 我要评论
(原标题:江西高院:三次与李锦莲协商赔偿数额但未达成一致)

新京报快讯 9月18日,在对“毒糖杀人案”当事人做出国家赔偿决定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信,由承办该案的法官王芬就相关问题作出了解答,法官表示,赔偿决定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在此过程中,曾三次与李锦莲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

通过江西省高院官方微信,案件主审法官王芬表示,2018年8月6日,江西高院就该赔偿申请,听取了李锦莲的意见,李锦莲女儿李春兰、委托代理人易延友、刘长参与听取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协商,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根据该规定,江西高院院先后三次与李锦莲进行了充分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

在赔偿金额方面,法院首先对人身自由赔偿金进行了解读:李锦莲自199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至2018年6月1日被无罪释放,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为7109天。此外,公安机关在遂川县横岭乡人民政府、遂川县公安局盆珠派出所及刑事警察大队对李锦莲执行监视居住38天,该期间亦应视为限制了李锦莲的人身自由。因此,李锦莲被限制人身自由天数总计7147天。

根据先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为284.74元。据此,法院应依法支付李锦莲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2035036.78元(7147天×284.74元∕天=2035036.78元)。李锦莲提出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902694.6元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法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李锦莲因相关刑事案件名誉受到损害,日常生活、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严重负面影响,属于遭受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其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依法并综合考虑李锦莲受到的影响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决定支付李锦莲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0元。李锦莲提出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万元的金额,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李锦莲提出的损害生命健康权赔偿金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范围;申诉费用的赔偿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法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李锦莲提出的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因在李锦莲再审改判无罪的当天,法院已向李锦莲赔礼道歉,并在李锦莲所在村委会张贴公告,公告了再审判决的判决结果及理由等内容;同时,还发布了李锦莲再审改判无罪的新闻稿件,新闻媒体进行了刊登或转发。因此已履行了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李锦莲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义务,故对李锦莲提出的该项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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