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15项举措 杭州海关助力浙江自贸区建设

www.zjvnet.com/news/ 2017-04-13 16:02 来源: 我要评论

  浙江在线4月13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陈佳莹 通讯员 张勤 钮惠玉 齐妤烨)继4月11日海关总署分别出台支持辽宁、浙江等7个新设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25条支持措施后。4月13日,杭州海关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杭州海关为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量身定制"的第一批15项支持举措,切实落实国务院和海关总署各项部署,全力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

  为了服务好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保障各项自贸试验区海关业务制度改革实施到位,杭州海关成立了一把手任组长的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听取地方政府和企业诉求,并根据浙江自贸试验区的战略定位和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此次推出的15项举措是杭州海关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总体方案》要求、海关总署近期出台的《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和批复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方案(试行)》,围绕浙江自贸试验区的战略定位,在充分考虑浙江大宗商品交易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推出的。作为第一批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发展的监管创新举措,这15项支持举措是对海关总署公布的支持措施的进一步细化。

  油品全产业链投资贸易便利化探索是浙江自贸试验区的核心任务之一,也是杭州海关推出的支持举措的重点方向。此次推出的15条举措中有5条是专门为推动油品贸易便利化而设,包括"跨地区直供"、"港外锚地供油"、"一船多供"、"先供后报"和"一库多供"。除此之外,个性化支持举措还包括"同商品编码铁矿石混矿",以及"企业协调员制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高级认证企业联合激励"、"保税展示交易"、"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复制推广上海、天津、福建、广州自贸试验区监管模式。这些举措的推出,将进一步提高企业通关效率,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这些支持举措带来的利好显而易见。"杭州海关隶属舟山海关加贸管理科科长张晓莉说,"以一船多供为例,这项制度实施后,单艘供油船舶可以在一个作业航次内对多艘受油国际航行船舶供应保税油。"也就是说,之前按照相关规定,一艘供油船在一个作业航次内只能一对一地给一艘国际航行船舶供油,而实现一船多供后,供油船可以在一个作业航次内,同时给多艘国际航行船舶供油,减少了供油船的作业航次,降低了供油企业运输成本。据估算,使用"一船多供"模式加油,跟之前的"一船一供"相比,一个作业航次就可以为企业省下2-3万元的运输成本。

  "下一步,杭州海关还将根据浙江自贸试验区发展的实际情况,继续推出并落实好更多的创新支持举措,力争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杭州海关相关负责人表示。

  第一批15项支持举措

  一、个性化举措

  (一)跨地区直供

  供油企业跨舟山海关辖区到其他海关辖区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直供业务,包括宁波、南京、上海等及关区内的嘉兴、温州、台州等。

  (二)港外锚地供油

  供油船对尚未进入港口内,在港口外锚地停泊的国际航行船舶供应保税油。

  (三)一船多供

  单艘供油船舶在一个作业航次内对多艘受油船舶供应保税油。

  (四)先供后报

  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的企业采用"先供油,后报关"模式开展业务。

  (五)一库多供

  同一公用型保税仓库同时存储多家供油企业的保税油。供油企业利用公用型保税仓库开展保税油供应业务。

  (六)同商品编码铁矿石混矿

  同一商品编码项下同一原产国不同产区(不同品质)的铁矿石在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行保税物流项下流通性简单加工混矿。

  二、共性化创新举措

  (七)企业协调员制度

  海关建立企业协调员制度、组建海关企业协调员队伍、搭建关企合作平台,利用多种手段,畅通海关与企业联系沟通和问题反映渠道,构建新型关企合作伙伴关系,海关不定期向企业推送最新政策规定、企业问题提交和海关汇总处理反馈的速响应机制、信用培育、规范改进和辅导等个性化服务措施,提高海关服务企业水平。

  (八)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制定海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目录,通过动态发布、依申请公开等主动公布与可查询相结合的形式,对社会公示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信用等级信息、海关行业资质以及行政处罚信息。

  (九)高级认证企业联合激励

  根据海关总署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40个部门签订的《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各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守信联合激励系统中获取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备忘录规定的6大类49项激励措施。

  (十)保税展示交易

  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区内或者区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经营活动。

  (十一)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

  允许非保税货物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储存,与保税货物一同参与集拼、分拨,根据国内外采购订单最终确定货物实际离境出口或返回境内区外。

  (十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账册备案环节向海关一次性备案企业、进出货物等信息,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在相关海关业务中多次、重复使用的海关监管模式。

  (十三)批次进出、集中申报

  允许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分批次进出货物的,可以先凭核放单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以备案清单或者报关单集中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依托辅助系统进行监管的一种通关模式。

  (十四)先进区、后报关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境外入区环节,允许经海关注册登记的区内企业凭进境货物的舱单等信息先向海关简要申报,并办理口岸提货和货物进区手续,再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办理进境货物正式申报手续,海关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分析进行有效监管的一种作业模式。

  (十五)简化无纸通关随附单证

  对一线进出境备案清单以及二线进出区报关单取消部分随附单证,简化进出区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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