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中国法律的诠释,对暴力强奸、抢劫或可施以“无过当防卫”,但当场撞破迷奸、麻醉抢劫却不能杀伤歹徒
除了种种时间要件派生的严苛限制以外,中国“无限防卫权”的防卫范围其实也很挑战普罗大众的道德常态。在刑法第20条第3款刚生效适用的1998年,参与了立法进程的权威学者陈兴良就撰文《论无过当之防卫》,强调“无限防卫权”是且仅是“适用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暴力犯罪”的。因为“强奸和抢劫,从犯罪手段上来看,有暴力方法、胁迫方法和其他方法之分。这里的其他方法往往是指麻醉、灌酒、利用失去知觉不知反抗的状态等。对于采用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行的非暴力的强奸、抢劫能否实行无过当之防卫,在我们看来,对这种非暴力的强奸、抢劫犯罪不能实行无过当之防卫。至于绑架也有个别情况下,是非暴力的。例如胁迫等,在这种场合,一般不允许进行无过当之防卫。”换言之,在中国,暴力抢劫、将女性以暴力推倒强奸、以武力绑架勒赎被人撞破,容或适用“无限防卫权”,受害人或在场他人可以杀伤不法侵害者。但如果歹徒迷奸女性、麻翻受害者将之绑走或抢劫,在场他人就必须温良恭俭让,对自己救援行为的暴力含量有精确的控制:最好能将将好救下受害者,但不重伤或杀掉歹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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