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4日,山东省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贾学英决定逮捕。该案经指定管辖,交由青岛市检察院侦查办理。
办案检察官介绍,2004年,在东平县投资食品公司的贾某,因时任泰安市市长的贾学英多次去检查指导,彼此开始熟悉。后贾某又投资电动汽车制造,已调任省交通厅长的贾学英,正好帮上忙。
为感谢贾学英,2007年,贾某第一次送了20万现金,之后陆续给贾学英送钱送物。
2011年,贾学英以儿子用钱之名向贾某借钱。贾某说,借什么借,孩子用钱,我出就是了。贾学英则提出,直接给钱风险太大。后来,贾某给贾学英儿子做了一个虚假聘书,聘为自己食品公司副总裁,年薪60万元,并付给其4年薪酬240万元。
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贾学英通过家人或让其直接转账,收受贾某450万元,用于购买商铺。
许多利益都是交换得来,只是,有的见不得阳光。
检察机关依法查明:贾某的食品企业需要贷款时,贾学英现场办公,帮其顺利争得贷款;贾某的电动汽车企业原本在广州,后想在山东发展找到贾学英,贾学英给相关地市打招呼,帮助其顺利收购相中的企业;新企业成立后,贾学英以带队参观、给有关部门和人员打招呼等方式,帮助贾某企业打开销路。
贾某则送给了贾学英共计875万余元的财物。贾某坦言,送钱就是为了感谢贾学英的帮助,还为了处好关系,有事再找他。
贾学英承认,自己曾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后来以给行贿人打假借条的名义,企图掩盖受贿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贾学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两年7次,收受同一老板685万元
1953年出生的贾学英,曾先后在家乡鄄城县、菏泽市担任领导,后来调到泰安任职,2007年3月任省交通厅厅长,2013年2月任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办案检察官介绍,因早期工作原因,如今经营一家木业公司的应某20多年前就与贾学英认识,一直保持联系。
2011年3月的一天,应某突然接到贾学英电话,说急需用钱,让准备5万元现金送到他的办公室。
应某考虑到跟贾学英已经很熟悉了,而且之前对方还帮自己孩子安排了工作,于是就同意了。
随即,应某从家里拿了5万元现金,装进一个手提袋,送给了在办公室等候的贾学英。
一旦开了口,随后要钱,仿佛就成了顺理成章。
第二次,贾学英把应某叫到办公室,借口说自己亲戚的企业资金紧张,让应某拿100万元应急,以后资金宽裕了再还。
贾学英提出,通过银行转账给钱,同时提醒应某,用别人身份证办银行卡,并把办卡的身份证复印件也给他。
应某说,当时自己就感到,贾学英这不是借钱,是在要钱。
很快,应某就办了两张50万元的银行卡,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起送给了贾学英。而这时,距上次要钱就一个月的时间。
当年5月,贾学英向应某要了30万元;7月,要了50万元;8月,要了200万元;11月,又要了200万元。
最后一次是在第二年的5月,要了100万元。
贾学英承认,自己从应某处拿过多次钱,除了85万元现金外,其他都是转账和银行卡,共计685万元。
为什么一方敢要,另一方能给、能送?办案检察官介绍,就是因为贾学英利用职务之便,为应某谋取了不少利益。
用应某的话说,自己是农村出来的,觉得孩子到城市工作很有出息,特别是贾学英帮孩子安排工作,自己记他一辈子的情。贾学英还帮自己和朋友中标了工程,并说以后会再帮忙揽工程干,所以,贾学英开口要钱,自己就给他。
明知企业材料有假,仍然积极予以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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