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开庭现场。 本文图片 山东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
9月19日上午,由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贾学英受贿一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贾学英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489万余元的事实全部予以认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2004年4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贾学英利用担任泰安市市长、山东省交通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贷款、工程承揽、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489万余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学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贾学英犯受贿罪,罪名成立。贾学英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贾学英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积极退缴赃款,部分赃款赃物已追回,其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贾学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侦查机关扣押的车牌号为鲁AS918W的保时捷凯宴S4806CC越野车、车牌号为鲁JK5566的斯巴鲁傲虎越野车依法没收,评估拍卖后所得价款上缴国库。侦查机关查封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4号鲁商泉城中心城市广场C号楼1-517、1-518、1-519、1-520、1-521房屋依法评估拍卖,所得价款中的91.9%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剩余部分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应依法追缴款项的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贾学英当庭表示不上诉。
多次收受贿赂,事后打假借条掩盖
2016年12月16日,正在地市参加活动的贾学英被纪委工作人员带走,随后,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消息:山东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交通厅原厅长贾学英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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